林莉庭、徐卉馨、吳佩容、范莛威
【專題記者林莉庭、徐卉馨、吳佩容、范莛威綜合報導】宜蘭南方澳漁港,捕獲一隻大白鯊,經過解剖發現身懷十五隻小鯊魚。消息一出,大部分民眾將砲口指向漁民,認爲漁民不應隨意捕撈大白鯊,發現懷孕應該放生而非帶回港口。在部分民眾的看法中,這樣的行為不合情且不合理,但在漁民眼裡,則是有說不盡的無奈與苦衷。
搞不懂混獲 漁民與環團的對立
捕魚並非拿釣竿釣起一隻魚,不滿意就放生那麼容易,漁民最常使用的漁法為延繩釣,如同放長線釣大魚,兩顆浮球中串起數十個釣鉤,待魚鉤沉入海中數小時,再拉起繩索查看上鉤的魚類,這隻鯊魚就是這樣被釣起,再帶回港口。
捕魚過程中,意外捕到非目標魚種即為混獲,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教授莊守正表示,延繩釣漁法經常導致混獲,「延繩釣的主漁獲是鮪魚,但經常會混獲海洋哺乳動物,以及海龜、海鳥、鯊魚等。」
對於大白鯊事件的抨擊,不只有ㄧ般民眾,其中不乏許多環保團體(後簡稱環團)。社團法人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執行祕書許馨庭說:「當下可能會有很多人都認為是漁民的錯,我看到那個新聞覺得很生氣。」部分環團在推廣保育時,會運用許多管道和政府溝通或陳情,相較之下卻與漁民實際接觸較少,因此有時會對漁民實際捕撈的規定和作業方式不太清楚。
「漁民跟環保團體產生對立,是因為彼此沒有互相理解或良好溝通。」許馨庭表示,如同此次的大白鯊誤捕事件,許多人以為漁民是故意捕撈,環團也誤解漁民貪圖魚翅才造成這個結果,但事實卻是漁民並沒有違法,且並非有意捕撈大白鯊,而這些因不理解產生的誤會,都將加深彼此的對立。
政策複雜多變 盼能落實宣導
漁民出海捕撈,因採用延繩釣漁法,偶爾會混雜預料外的魚種在網中,若其中有保育類魚種,多數船家因經濟價值低,並不會帶回港口,從事魩鱙漁業的漁民周采蘋說:「捕到反而是一種困擾,隨便帶回來還可能被罰錢。」台灣政府列入保育類的魚種數十種,但此清單幾乎每年都會因環境調查、國際法規等多種因素產生變動,因此,漁民能否即時得知並更新保育魚種的資訊,也是一大難題。
針對漁業署實施的限漁措施,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邵廣昭說:「針對不同的漁法、漁具、魚種、漁期、漁區的管制,或總量管制,限捕也是限漁的一種。」漁業署目前公告二十種禁捕的鯊魚及魟類物種,在細部管制方面,漁法、漁具規範易導致混獲的刺網和拖網,並對不同種類的漁業,訂出各自特定的漁期、漁區。以魩鱙漁業為例,管制內容包括:總容許漁獲量、作業漁場至少要距岸500公尺、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選定連續3個月為禁漁期。
在捕撈過程中,漁業署亦規範特定漁業需填報漁撈日誌,並安排海巡及漁政機關人員登船檢查,或指派觀察員隨船。根據《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》,漁船回港後,也需將漁貨過磅登記,以利掌握總漁撈數量。
即便漁業署有公告許多規範,但周采蘋說:「其實很多老一輩的都不認識字。」因此當政府有新的清單或政策公布,若只貼在漁會的布告欄,絕大多數漁民不會想到去看,一定比例的漁民因不識字,甚至連看懂都有困難。長期從事漁人紀實攝影的南方澳當地居民黃致鈞則認為,或許政府政策應再多加強宣導,而非只採用紙本,否則容易流於形式。
法規與實務落差 學者、政府、漁民三方溝通
在維持生計和海洋保育之間,漁民難以取得平衡,周采蘋表示,他們一年中有兩次休漁期,分別是五至八月和十一至隔年一月,但他們仍聽聞有環保團體表示時間應再增長,「我休漁了三個月,那我三個月的那些支出、我的收入怎麼辦?」黃致鈞指出,政府於休漁期間會提供補助,但並不一定足夠。
捕撈小卷與透抽的漁民楊玉美點出休漁的主因:「因為東北季風增強不能出海作業。」他進一步說明,因聘請領月薪的外籍移工,無論有無出海,一個月都需支付高達二十幾萬的薪水。據《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》規定,國內港口休漁日數若在一百二十日以上,船的噸位數越高,則獎勵金額也愈高。然而,楊玉美坦言,申請休漁補助三個月共四萬塊,明顯不敷成本。